第73701402号“KAWEH ACADEME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4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苏苏美达伊顿纪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苏美达伊顿纪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701402号“KAWEH ACADEME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WEH ACADEMEI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咖啡味软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83510号“哈尔滨啤酒 博物馆 MUSEUM SINCE 190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哈尔滨啤酒博物馆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构思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1402号“KAWEH ACADEME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