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2852号“苏菲布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索菲布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奕潼
  异议人索菲布哈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奕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82852号“苏菲布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菲布海”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01655号“SOPHIE BUHA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人造珠宝;钟”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SOPHIE BUHAI”姓名权及异议人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SOPHIE BUHAI”姓名或其商号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或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SOPHIE BUHAI”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2852号“苏菲布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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