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5475号“始祖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顺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顺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65475号“始祖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始祖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35862776号、第48156655号、第52092827号“始祖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水果催熟用激素;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形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5475号“始祖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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