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14771号“御草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御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樟树市济草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御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樟树市济草林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014771号“御草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草林”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19630号“御芝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糖燕窝”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御芝林”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14771号“御草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