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5555号“福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鹏飞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鹏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45555号“福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荨”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322号、第3949933号“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5555号“福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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