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8119号“享醉翁XAINGZUIW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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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德鑫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德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58119号“享醉翁XAINGZUIW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享醉翁XAINGZUIWE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等。 截至本案审查时,异议人引证的第345944号、第22914736号“醉翁”商标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引证的第70889756号“醉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8119号“享醉翁XAINGZUIW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