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3317号“理查帝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金钻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金钻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53317号“理查帝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查帝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66527号“铂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3317号“理查帝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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