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13051号“雍和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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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7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雍和宫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方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缘善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强智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雍和宫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缘善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213051号“雍和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雍和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06538号“雍和宫YONGHEG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非文具用胶布;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毡;纺织品毛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经查,雍和门是雍和宫的天王殿,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异议人“北京雍和宫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系“北京雍和宫管理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全面负责雍和宫文创产品的管理和经营,引证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且有一定知名度。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另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雍和宫”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3051号“雍和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