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6277号“N号童仓”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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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清辉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道煌
异议人郑清辉对被异议人张道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26277号“N号童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号童仓”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6895号“E号童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商业审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6277号“N号童仓”商标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商业审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