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7141号“蓝带领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蓝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金玖赢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蓝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金玖赢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57141号“蓝带领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带领御”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79143号“蓝带”、第7462247号“法式蓝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职业介绍所;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蓝带”,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7141号“蓝带领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