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3898号“勒恩礼 LEENL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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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明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上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上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73898号“勒恩礼 LEEN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勒恩礼 LEENLI”指定使用于第43类“果汁吧;茶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03370号、第57021543号“LINLE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馆;茶馆;咖啡馆;外卖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果汁吧;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外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3898号“勒恩礼 LEENLI”商标在“餐馆;茶馆;咖啡馆;外卖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果汁吧;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