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77962号“头千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贺辕华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辕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77962号“头千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千禧”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332170号“千禧”商标,在先注册的第4955902号“千禧”、第8990448号“千禧大酒店”、第13634711号“华丽千禧”、第15244793号“千禧酒店及度假村”、第17350411号“千禧国际”、第18025061号“我的千禧”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商业管理咨询;速记;饭店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广告;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7962号“头千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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