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7449号“安玖远 ANJIU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安玖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安玖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77449号“安玖远 ANJIU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玖远 ANJIUY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97980号、第43909472号及第70503339号“安酒”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会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酒”商品上的“安酒”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7449号“安玖远 ANJIU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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