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0019号“动感卡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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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宪伟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宪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60019号“动感卡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动感卡点”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93245号、第52057418号“动感地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旅游房屋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0019号“动感卡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