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3984号“华雅璞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屹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岳阳楼区华雅云缦酒店
  异议人上海屹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岳阳楼区华雅云缦酒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93984号“华雅璞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雅璞隐”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9522号“璞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3984号“华雅璞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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