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7693号“普丰正大PUFENGZHENGDA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晟(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正晟(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77693号“普丰正大PUFENGZHENG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丰正大PUFENGZHENGD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3898号“正大”商标、第22509307号“正大叮叮餐及图”商标、第29691854号“正大极膳”商标、第30074746号“正大极鲜”商标、第45598206号“正大甜心”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正大”,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正大”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7693号“普丰正大PUFENGZHENGDA及图”商标在“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