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7190号“瑞美卡RUIMEI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8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昌优她美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昌优她美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37190号“瑞美卡RUIMEI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美卡RUIMEI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刺绣品、发夹”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9785号、第6987151号“瑞贝卡REBECCA及图”、第4526018号“瑞贝卡”、第8218926号“RUIBEIK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发带、发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假发”商品上的“瑞贝卡REBECC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7190号“瑞美卡RUIMEI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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