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84564号“麦卡咖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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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0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孙强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384564号“麦卡咖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卡咖啡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旅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9931号、第38573465号、第45657778号“麦咖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麦咖啡”“MCCAFE”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4564号“麦卡咖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