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1400号“瑞缇咖啡RETTY COFFE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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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童瑶
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童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551400号“瑞缇咖啡RETTY COFF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缇咖啡RETTY COFFE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73700号“瑞幸咖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1400号“瑞缇咖啡RETTY COFFE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