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598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银梅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钱银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6598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腰带;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84878号“S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0426651号、第1266107号“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帽子(头戴)”等。双方商标的图形设计、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双方商标的图形表现形式不同,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598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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