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7992号“安博尔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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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摆玉明
异议人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摆玉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557992号“安博尔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博尔牛”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异议人及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资质、异议人部分参展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异议人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7992号“安博尔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