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6368号“忆蓉城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琳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畅韵月百货店 (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李琳对被异议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畅韵月百货店 (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76368号“忆蓉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忆蓉城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动物寄养”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16929号“源来忆蓉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快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食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私人厨师服务;托儿所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6368号“忆蓉城及图”商标在“餐厅;饭店食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私人厨师服务;托儿所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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