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6578号“神秘致颜博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国广播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马鲁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广播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马鲁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46578号“神秘致颜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秘致颜博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18880号、第33681117号、第33681594号“神秘博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动画片”、第16类“印刷品”、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93696号“DOCTOR WH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神秘博士/DOCTOR WHO”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6578号“神秘致颜博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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