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26530号“希望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7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世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市珍亮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晓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世谊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珍亮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426530号“希望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望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43948号“希望树 XIWANGSH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预订电信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66642号“希望树 FOH”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6530号“希望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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