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7252号“柏生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伯森特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国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伯森特瑞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国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07252号“柏生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生泰”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肉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0051776号“柏生态”、第70069318号“柏态生”、第73673608号“百胜泰”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07313号、第51300304号、第70441570号、第70441444号、第70434186号、第70450913号、第70436401号、第71536857号、第70424931号、第70439346号“BIOCENTER”、第66762574号“柏生泰”、第70043487号“伯森泰”、第70059481号“珀生泰”、第70064829号“佰泰生”、第70086237号“柏森泰”、第73666708号“百生泰”、第70070019号“柏胜泰”、第73662178号“百胜态”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第5类“净化剂”、第9类“眼镜”、第10类“腹带”、第30类“饼干”、第32类“啤酒”、第33类“果酒”、第41类“培训”、第43类“养老院”、第44类“康复中心”等商品及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37231号“BIOCENT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7252号“柏生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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