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38255号“西素朽”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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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南宁简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体恒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南宁简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体恒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038255号“西素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素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174575号“素西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797025号“素西”、第54789425号“西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用调味品;茶;糖;糖果;糖果锭剂;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考虑到异议双方同处南宁市青秀区,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38255号“西素朽”商标在“咖啡用调味品;茶;糖;糖果;糖果锭剂;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