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17393号“麦多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占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世纪恒阳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占华对被异议人沈阳世纪恒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717393号“麦多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多王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89120号“麦多和”、第57935790号“麦多烤”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17393号“麦多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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