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68526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168526号“久仁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仁和”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22422号“仁和”商标、第5138077号“仁和堂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文秘;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仁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8526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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