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01983号“德玉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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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德玉泉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德玉泉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001983号“德玉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玉泉”指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2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5352号“玉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商品上的“玉泉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01983号“德玉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