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52958号“德力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德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德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52958号“德力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力达”指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39038号、第5733036号“德力西”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2958号“德力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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