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57869号“康 康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康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康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657869号“康 康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 康师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0类“奶瓶;避孕套”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3018号“康师傅”、第24782700号“康师傅 KANGSHIF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避孕套;假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57869号“康 康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