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3877号“渝幺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9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黄惜贝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雷进伟
  异议人黄惜贝对被异议人雷进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3877号“渝幺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渝幺嬢”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调味料;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14858号“渝幺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渝幺嬢”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店铺成立照片、食材采购清单、渝幺嬢牛油红油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调味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渝幺嬢”商标,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877号“渝幺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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