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4935号“瑆珵 XINGCH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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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4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星程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荣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程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荣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54935号“瑆珵 XINGC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瑆珵 XINGCHENG”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寄宿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0825号“星程”、第30165312号“星程轻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4935号“瑆珵 XINGCH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