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5831号“德匠鹰牌 FIVIY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泽伟
  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泽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5831号“德匠鹰牌 FIVIY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匠鹰牌 FIVIYING”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饮水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541666号“鹰牌怡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49548号“YING及图”、第59099260号“ECOEAGL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非电气炊具;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37025号“鹰牌生活”、第55566791号“鹰牌怡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鹰牌”,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彩釉砖”商品上的“鹰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鹰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5831号“德匠鹰牌 FIVIY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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