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23693号“南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艺术学院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南艺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艺术学院对被异议人厦门南艺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223693号“南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艺”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66630号“南京艺术学院 NANJING UNIVERSITY OF THE ART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南艺”最早使用及早期使用的证据、“南艺”相关宣传报道、2021年至2022年南艺学校的排名情况、“南艺”作为地铁站站点命名的证据材料、异议人开展活动照片、百度百科对“南艺”的解释、异议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显示:异议人南京艺术学院(简称“南艺”)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艺术院校,也是中国独立建制创办最早并延续至今的高等艺术学府,在中国享有盛名,其简称“南艺”与异议人南京艺术学院之间已形成唯一的、固定的对应关系,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南艺”与异议人中文简称“南艺”文字构成相同,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人理应知晓“南艺”系异议人已在先长期使用的简称,被异议人将“南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3693号“南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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