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71349号“纯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昆特臣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昆特臣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071349号“纯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纯然”指定使用在第3类“皮革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38994号“纯然.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淡香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香料;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1349号“纯然”商标在“香料;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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