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96387号“PHARMALEG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96387号“PHARMALE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ARMALEGO”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76423号、第33961820号“LEG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LEGO”,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标注了异议人商标的服务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两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6387号“PHARMALEG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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