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42478号“AJAN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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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音贝塔创意工作室
异议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音贝塔创意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342478号“AJAN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JANTA”指定使用于第16类“书写本;绘画和书法用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9884号“ANTA”、第4879761号“安踏ANT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绘画材料;速印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的“安踏ANTA”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区别较大,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2478号“AJAN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