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08227号“PRECIVIS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康恩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尔康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康恩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308227号“PRECIVIS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ECIVISION”指定使用在第10类“眼部按摩仪”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63007号“PRECISION1”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隐形眼镜”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PRECISION产品介绍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8227号“PRECIVIS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