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87799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策封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5787799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1249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7799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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