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34724号“葵盈药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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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634724号“葵盈药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盈药业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第12925542号“小葵花及图”、第12868139号“葵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放射性药品;贴剂(中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4724号“葵盈药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