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75421号“SM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思谋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奕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思谋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875421号“SM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M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净化装置;磁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7196号“A O SMIT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热水器专用部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5354号“史密斯A.O.SMIT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器具;太阳灶;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史密斯A O”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75421号“SM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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