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97078号“北方小翠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翠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朴辛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翠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朴辛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97078号“北方小翠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方小翠花”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29222号“翠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豆腐制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37790号“翠花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罐头;蛋;牛奶制品;食用油;食用橄榄油;蔬菜色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7078号“北方小翠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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