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3371号“信良家XINLIANGJ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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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信良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点博(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雷雷
异议人信良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雷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83371号“信良家XINLIANGJ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信良家XINLIANGJI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豆腐;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67316号“信良记XINLIANGJI及图”、第49481200号“信良记 因美食而欢喜XINLIANGJI及图”、第23360659号“信良记XINLIANGJI TRUST ORIGINATED FROM QUALITY”、第19932554号“信良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小龙虾(非活);泡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3371号“信良家XINLIANGJ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