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4578号“骄马天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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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4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崔立斌
异议人引能仕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崔立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4578号“骄马天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骄马天幅”指定使用于第4类“齿轮油;润滑脂;润滑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2202号、第892365号“矫马”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类“燃料(液体、气体和固体);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4578号“骄马天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