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8139号“PIXOCI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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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像素互联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姑苏区礼布瑞贸易商行
异议人像素互联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姑苏区礼布瑞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48139号“PIXOCI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XOCI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用壳;扬声器音箱”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亦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PANA DORA”、“FREY WILLE”、“DERMO CARE”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驳回。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供其使用或意图使用其所申请商标的证据,据此我局认定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8139号“PIXOCI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