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1422号“POPCH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叠川(峨眉山)麦芽威士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大水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叠川(峨眉山)麦芽威士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大水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11422号“POPCH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PCHUAN”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75697号“THE CHUA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及生产工艺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1422号“POPCH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