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38966A号“卡博菲 CABLOFI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格朗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卡博菲(河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格朗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卡博菲(河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538966A号“卡博菲 CABLOFI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博菲 CABLOFI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丝网;电焊网;铁丝织网;金属制网和丝网”。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10813号“卡博菲CABLOFI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垂吊式铁鞋(金属接板);支架用角度连接部件(金属制);支架用对接部件(金属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卡博菲CABLOFIL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卡博菲CABLOFIL”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字体、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卡博菲CABLOFIL及图”商标高度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6类“用于支撑各种电缆、导线或光缆的金属托架”等商品上的第5010813号“卡博菲CABLOFIL及图”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8966A号“卡博菲 CABLOFI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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