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27872号“鑫中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南中储粮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知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中储粮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27872号“鑫中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中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农业用肥;化学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15879号“中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氢;硅;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7872号“鑫中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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