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4118号“瑞曲焙RUIQUB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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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3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瑞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顺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刘兵
异议人安徽瑞焙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04118号“瑞曲焙RUIQUB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曲焙RUIQUBE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54654号“瑞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茶;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4118号“瑞曲焙RUIQUB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